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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物类 声像资料司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今日/推荐」
发布时间:2023-11-02        浏览次数:22        返回列表

类 物类 声像资料司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第条 为进步加强对司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规范评审工作,根据《全国人表大会常务--会关于司鉴定管问题的决定》《司鉴定机构登记管办》(司部令第95号)、《司鉴定人登记管办》(司部令第96号)、《关于<司鉴定机构登记管办>第二十条、<司鉴定人登记管办>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行政--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司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类、物类、声像资料司鉴定业务的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定时限出具书面受决定书或者不予受决定书。决定受的,司行政--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条 司行政--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分别按类、物类、声像资料司鉴定的业域组建评审组,每个业域的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数。评审原则上应为具备高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业域。评审组的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业分域及项目。

类司鉴定评审业域分为-鉴定、鉴定、精神-鉴定、物鉴定、物鉴定。物类司鉴定评审业域分为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鉴定、微量物鉴定。声像资料司鉴定评审业域分为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各业域包含的鉴定分域及项目见《类司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物类司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第四条 评审组应当按照确定评审组长、制定评审方案、开展评审工作、对申请人员进行评价、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审意见书等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组采取组内推荐方式确定名评审组长,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工作。若未能推选出评审组长,则由司行政--评审组长。

第六条 评审组根据申请机构拟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的要求制定有对的评审方案。明确评审依据、评审时限、评审流程、评审内容、成员分工等,并统评审标准,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第七条 评审组按照评审方案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申请机构的汇报,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审查申请机构的管制度和运行情况,对申请人员的业技术能力进行考-评价,对实验室的器设备配置、质量管水平进行现场-查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第八条 评审组的每名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根据申请人员拟从事的业域和分域及项目对其逐人进行打分,评审得分取所有评分的平均值。

评审组应当根据评审得分,结合申请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中反映出的业特长,对申请人员可以从事的该业域的分域及项目提出建议:

()原则上,不得跨类、物类、声像资料司鉴定执业,个司鉴定人的执业业域不超过3个。

(二)经评审,申请人员申请的业域评审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通过;申请的业域评审得分60~80分(含)的,执业业域不超过1个;评审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执业业域不超过3个。

(三)申请的业域评审得分60~80分(含)的,申请类和物类(不含交通事故痕迹物鉴定)业域的,可以从事的该业域的分域及项目般不超过5个,申请声像资料和交通事故痕迹物鉴定业域的,可以从事的该业域的分域及项目般不超过3个;申请的业域评审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可以从事的该业域的分域及项目数量可以适当放宽。

评审组的每名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根据申请机构拟从事的业域和分域及项目,按照该业域和分域及项目实验室和器设备配置要求,结合申请人员的评价结果,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得分取所有评分的平均值。

第九条 评审组应根据申请机构的评审得分,结合申请机构的鉴定人构成、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反映出的综合情况,对申请机构可以从事的该业域的分域及项目提出意见:

()评审得分为70分(不含)以下或鉴定人构成、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得分中有项未达到该项总分60的申请机构,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申请业域司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意见。

(二)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鉴定人构成(鉴定人数量达到3人及以上)、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均达到该项总分60的申请机构,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申请业域司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意见,并对鉴定机构可以从事的该业域的分域及项目提出意见。

各地可以根据司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某业域评审通过的分数值进行适当调整,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组应当根据对申请机构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意见,汇总并填写《评审意见书》。评审结论应当明确是否“具备设立申请业域司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明确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可以从事的该业域的分域及项目。

每位评审应当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名,并送交司行政--。评审结论应当经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评审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第十条 司行政--应当人负责评审组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对评审过程进行见和督,同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将工作记录与评审材料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评审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由司行政--承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司行政--应当按照《司鉴定机构登记管办》《司鉴定人登记管办》及有关规定,结合评审细则和《评审意见书》的评审结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司部组建国司鉴定库,在全国范围内择遴选政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司鉴定入库。依托国司鉴定库成立全国司鉴定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司行政--组建司鉴定库。

申请机构对司行政--组织的评审结果有异议,且能提出实质由的,可以向评审--会提出审申请。经审查由成立,确有必要进行审的,从国司鉴定库中抽取组成评审组进行审。审后的评审结论为评审的结果,交司行政--作为准入登记的参考。

第十四条 司行政--工作人员应当依依规组织评审。

评审应当遵守律、规和有关保、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司行政--工作人员或评审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舞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依追究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申请从事类、物类、声像资料司鉴定业务的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的技术条件和业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司部颁布实施的《司鉴定机构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同时废止。

来源:司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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